时间:2023-03-02 17:58:08 作者: 人气:
近日,记者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获悉,2月28日,对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林益彬提交的关于推动和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国有份额转让的建议进行回复。
内容就建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登记制度、支持国有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和开展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流转相关课题研究情况做了说明。下一步,国资委将加强与证监会沟通,总结地方试点经验,推动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难题,适时出台制度规定及操作细则。
根据答复信息,此次针对的问题是关于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503号提案的答复,也就是在去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林益彬的提案。重点涉及关于推动和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国有份额转让的相关内容。
202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林益彬建议,推动私募基金国有份额进场交易,助力区域性股权市场扩容。林益彬认为,在当前去杠杆、控风险、稳金融等监管大背景下,私募基金转让退出的需求与日俱增,目前私募基金项目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实现退出,但基金份额特别是国有份额的退出尚存在一定瓶颈。
为了有效推动国有份额的价值发现和有序流转,在现有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明晰国有份额转让实际操作中的国资监管规则,探索规范和完善相关操作细。为此,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推动私募基金国有份额进平台流转;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协同;三是探索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
林益彬表示,要结合目前的试点,构建规范、公平、高效的交易平台,有效推动和规范国有基金份额进场交易,助力试点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扩容,提高交易活跃度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
同时在现行试点过程中,针对实际操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议国资监管部门和证监部门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协同,共同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在试点的过程中兼顾国资监管和行业监管要求,弥补政策缺位,出台明确、规范、有针对性的的政策要求和操作细则。
此外,要结合试点,不断总结,待条件成熟,建议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明晰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份额转让实际操作中的国资监管规则,把握权益登记托管、交易进场、价格确定等关键环节,有效发现价值、提升流转效率,助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针对林益彬的提案内容,国资委就相关建议进行了全面回复。事实上,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建立以及探索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登记制度等,已在过去一年中有所突破,具体回复内容当中也做了进一步说明。
首先在已开展的相关工作中,国资委方面表示,已建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权益登记制度,在2020年2月制定印发《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纳入常态化登记管理范围,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奠定制度基础。
近年来,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私募基金中的国有份额退出需求随之增加,但因为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公司制企业,出资人监管制度尚不明确,也对国资监管提出了新挑战,制度的规范有效改善了当前现状。
同时,国资委表示,也在积极支持国有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开展。据悉,目前经证监会同意,北京、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启动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同时提到,上海市国资委出台《上海市国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私募基金国有份额转让提供了依据。国资委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探索基金份额转让,并将持续跟踪试点开展情况,对国有权益份额流转提供政策指导。
此外,国资委表示还在开展有限合伙企业管理有关课题研究的基础上,于2020年2月制定印发《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纳入常态化登记管理范围,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奠定制度基础。
下一步,国资委表示,将加强与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总结地方开展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流转的试点经验,适时出台制度规定及操作细则,探索国有权益份额规范化退出的有效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