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7 15:38:04 作者: 人气:
4月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中证协近期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评估修订,并于近日就修订稿征求行业意见。目前正在实施的《细则》,由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3月12日发布。
每经记者梳理总结了《细则》修订稿中的八大要点,包括明确廉洁从业将纳入员工薪酬、后续晋升提拔的重要因素,以及投行业务廉洁从业“十不准”等。
《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细则》第五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廉洁从业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细则》第十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制定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规范,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并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考察和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薪酬管理、审计、稽核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
《细则》第十五条列举了十类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禁止的行为: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违规收受发行人或者其利益关系人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疏于履行中介机构职责,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发行证券;
(九)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融券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五)调查评估担保物的真实性及其价值时弄虚作假;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同一受托产品的不同投资者,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七)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送不正当利益;
(六)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公司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误导、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向客户违规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损失;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以个人名义开展证券投资顾问等业务;
(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