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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发研报,分析师需保持独立性!中证协拟出新规,明确八大禁止行为

时间:2022-09-01 10:38:03 作者: 人气: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价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提升投价报告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执业行为规范》),要求证券公司于9月8日下班前报送反馈意见。

《执业行为规范》强调券商需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并且明确了八项禁止行为。此外,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还禁止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师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

不得与分析师就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进行交流

《执业行为规范》显示,证券公司作为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联合保荐的主承销商的,应当至少由其中一家机构提供投价报告。注册制下采用联合保荐的项目,应该事先在承销协议中约定需要撰写投价报告的主承销商或承销团其他成员。约定好的主承销商或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时提供投价报告,不得出现多个承销团成员均撰写投价报告但发行人最终只选取一篇提交证券交易所的情况。

在证券分析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直至投价报告向网下投资者提供前的过程中(以下简称“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与证券分析师可以就分析师跨墙参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但是不得就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进行交流。

当然,上述交流必须有证券公司的合规部门人员陪同或参加,包括而不限于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座谈会、互发邮件抄送合规部门人员、电话交流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以及其他必要的交流形式。

此外,《执业行为规范》还规定,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师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

同样,采用联合保荐的项目,承销团内不同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应分别独立对发行人进行调研。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组织承销团不同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共同召开线上或线下讨论会。

不得向对证券分析师施压

《执业行为规范》强调,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具体而言,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均由证券分析师独立决策。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以及其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对证券分析师施加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禁止行为包括:

(一)更改发行人行业归属,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

(二)干扰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的假设判断,要求证券分析师参考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

(三)向证券分析师提出估值范围的要求;

(四)对投价报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选择等内容提要求,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做出估值结论;

(五)以其他承销商意见、战略配售对象意见等第三方意见为借口,要求证券分析师调整估值结论;

(六)在报告完成之前向证券分析师询问报告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或索要含有估值结论的财务模型;

(七)通过研究部门主管、投价报告质量及合规审核人员间接影响分析师的分析与结论;

(八)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分析师独立判断的行为。

中证协表示,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及证券分析师违反本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评价机制,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库。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40106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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