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0 19:38:11 作者: 人气:
3月20日晚间,山西证券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及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德证券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中存在未完整获取和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以及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证监会拟决定对中德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4万元,并处以1132.08万元罚款;对两名保荐代表人进行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此外,今日晚间,记者获悉,深圳证监局于近日向平安证券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平安证券责令改正并暂停保荐机构资格三个月,事涉乐视网IPO项目。
今年1月,中德证券因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调查。今日晚间,山西证券发布公告表示,2022年3月18日,中德证券及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15年5月26日,乐视网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2016年6月2日,乐视网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8月8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乐视网向四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
但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虚增业绩,其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至6月。2012年至2014年乐视网分别虚增收入8,965.33万元、19,998.17万元和35,194.19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19,339.69万元和34,27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4%、78.49%和470.11%。
证监会称,中德证券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完整获取和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相关规定,乐视网非公开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悉,中德证券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和9月1日出具《发行保荐书》申报稿和最终稿,签字保荐代表人为杨丽君和王鑫,保荐业务收入5,660,377元。因此,证监会拟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山西证券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今日晚间,记者还获悉,深圳证监局于近日向平安证券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平安证券责令改正并暂停保荐机构资格三个月,对乐视网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时任保荐业务负责人认定为不适当人员5-10年,其他相应的合规业务等相关人员被采取了监管谈话等措施。目前,监管部门正在进行事先告知程序,待程序履行结束后将正式下达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平安证券相关人士回应记者称,公司已收到事先告知书。近十年来,公司持续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合规风控水平持续提升。公司将本着客户至上原则,依法依规的基础上与监管积极沟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在乐视网相关融资活动中,中介机构除了中德证券、平安证券外,还包括中泰证券,而他们都面临的一场诉讼案。
今年1月,中德证券、平安证券和中泰证券均表示,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约45.71亿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诉中,虚假陈述事实主要涉及乐视网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 2010年至2016年年报、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对应的就是平安证券为乐视网IPO项目保荐券商,中德证券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
资料显示,乐视网2010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2020年7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退市后,乐视网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_500513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