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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证券基金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来了:8种情形不能担任董监高、要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2-02-19 10:38:15 作者: 人气: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指出,《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以下是《管理办法》中的要点部分:

要点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应该符合六大条件

第六条指出,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点二:八种情形不能担任董监高

《管理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三:独立董事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

《管理办法》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指出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最近3年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

(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

(三)与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四)在与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五)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

(六)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要点四:离任未满六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不能被聘用至同业从事投资、研究、交易业务

《管理办法》中强调了多项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其中重要的条款包括: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事证券、基金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离任的,应当保守原任职机构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要点五: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薪酬制度提出了要求。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合理确定薪酬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机制的,应当合理设定授予条件、授予期限和分期授予比例。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在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期间或者风险处置期间,涉嫌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和风险处置工作。

要点六:规定了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执行监管决定,《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者罚则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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