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0 22:09:37 作者: 人气: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拟对《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
具体来看,证监会同时发布的《特别规定》的起草说明显示,本次拟修改《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同时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同时将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对于本次证监会修订创业板新股定价的相关条款,沪上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本次拟修改的内容在降低新股报价集中度、增加新股发行定价的博弈方面,进一步体现了监管部门市场化改革思路。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监管层第一次关注新股定价环节。7月9日晚间,上交所官网发布消息,对海乘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而原因则是上交所有针对性地开展网下询价合规情况专项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上述报价机构在参与科创板新股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询价决策流程不规范、报价结果缺少研究支持与合理解释、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不完善等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与相关行业规范的行为。这也是上交所首次对IPO网下报价中出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此后不久,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完善发行承销制度;加强对报价机构、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规范报价、定价行为;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规则;评估完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重点防范“结构化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而此举也被普遍解读为压实券商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的动作,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而对于本次部分内容的修改,证监会表示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博弈均衡,提高发行效率。
此外,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