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14 10:18:25 作者: 人气:
,该公司及其法律顾问继续与姚一起提出解决其请愿的方案。
关于姚的申请,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布。
根据本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及2021年5月31日发布的公告所披露的吴亦华的情况,高院已批准吴亦华撤回上述清算申请,该申请由格恩汇于2010年6月14日在01678.HK宣布。
公司董事会欣然获悉,根据公司清算程序中向高院2021年第50号提交的上诉状,公司已聘请何胜伟律师事务所对姚律师修改后的上诉状(及支持修改后上诉状的确认函)进行处理和复核,并参照公司2021年5月31日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