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11 03:39:46 作者: 人气: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周与国信证券关于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24条、第27条规定,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华泽钴镍因涉案虚假陈述给周琴造成的损失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于计算投资余额损失的基准日期也进行了调整。
国鑫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的专业保荐人和审计师,因未能履行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可能影响相关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思路,对投资者共同侵权华泽钴、镍应承担100%的连带责任。本案中,投资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比一审判决结果少一个数量级。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将有很大概率影响华泽钴镍类似案件的结果。虚假陈述行为的主要过错在于赞助华泽。钴和镍在恢复上市和持续监管的过程中不勤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华泽钴和镍2013年和2014年的财务报表时未履行尽职调查。由于一审确认的披露日期提前,如果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尽职调查,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的部分投资者迎来了终审判决。
本案中,华泽关于钴、镍的虚假陈述应由二审法院依法发现并予以纠正。
最终出现大量无效重复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等异常情况。导致华泽钴镍公司伪造大量财务资料,未被发现。
构成共同侵权,国信证券作为发起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知道或应该知道。
最近了解到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出具了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相关法人表示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判令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华泽钴镍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40%和60%的连带责任,属于重大过错。
法律适用不当,调整后。
它的过失不是普通的过失。